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其本人身份信息以及桂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桂林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店铺,采用虚假交易、虚假物流等方式,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986357.03元。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桂林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在苏宁易购平台上注册店铺,采用虚假交易、虚假物流等方式,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374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