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目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9月18日,被告人韩某某纠集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明知上家钱款可能来源于犯罪所得,仍利用杨某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共计转移人民币195987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韩某某负责联系卡主,并按照上家指示,利用卡主的银行卡具体操作转账。蒋某某持杨某某银行卡取现20000元作为好处费,其余人员负责看管卡主。后被告人韩某某分给卡主及介绍人12000元,剩余钱款由韩某某、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