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五金店购买射钉枪、钢管,并在网上购买枪托等配件,在其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葡萄园内,对射钉枪进行改装。
2022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带民警去家中查获改制射钉枪。经鉴定,该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8mm的金属弹丸,比动能达27.01J/cm2,认定为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