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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4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022-01-25 14:35: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朱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室为办公场所。该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组织推介会、旅游等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宣传,以销售年利率6%-13%不等的“车房通”、“增值宝”等理财产品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分公司下设销售一部、销售二部等部门。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4年11月筹建该公司,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管理分公司的全面业务,至2017年11月离职。任职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及其所辖业务员共向曹某某等3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3400余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5年2月加入该分公司,先后任讲师、一部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分管销售一部、管理分公司的全面业务。任职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所辖业务员共向高某某等44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2900余万元,造成18名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96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5年2月加入该分公司,先后任销售一部总监、副总经理等职务,先后分管销售一部、二部业务。任职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所辖业务员共向郭某某等2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2400余万元,造成5名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02万余元。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6年10月加入该分公司,先后任业务员、销售二部总监等职务,分管销售二部的全面业务。任职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及其所辖业务员共向程某某等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人民币500余万元,造成6名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91万余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秦淮区大校场隧道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扣,后将戴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4.7mg/100ml血。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