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与他人经预谋,在河北省固安县等地租赁别墅,招募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苏某某、任某甲、任某乙、郝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为组长,招募张某乙、张某丙、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辅助人员,招募喻某某、倪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自称“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以大额低息贷款等为诱饵,虚构信用评价体系,谎称被害人信用积分不足,需多次在网络平台小额贷款积累信用积分以办理大额分期贷款,以借款需要扣除高额保证金、预留金、服务费等为名,骗得南京市玄武区于某某、北京市朝阳区孟某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负责出资、招募人员、日常运营管理、联系购买客户信息、督促业绩等;被告人张某乙于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负责运送人员、物资至指定地点,提供个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间担任“封神组”组长,负责组内人员培训、日常管理、资金管理等;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作为“封神组”业务员,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尹某某、梁某某、李某丙人民币共计34200元。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