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杜某某经预谋,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大厦租用酒店式公寓,招聘卖淫女及接待人员,在美团等网络平台进行店铺推广,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嫖客,有组织实施卖淫犯罪活动。经查实,2021年3月至7月,该团伙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自2021年4月8日左右加入,负责招揽嫖客、接待嫖客、记账等,参与期间该团伙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乙自2021年6月9日左右加入,负责招揽嫖客、接待嫖客、记账等,参与期间该团伙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