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巷**号**室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手机三部、移动电源一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余元,达到了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日前,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段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巷**号**室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手机三部、移动电源一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余元,达到了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