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撞到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交通事故(两车车损金额共计人民币49900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一大队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4mg/100ml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