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13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租用小型普通客车,沿北安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富贵山隧道北口附近时,撞到道路右侧隔离绿岛,造成车辆和隔离绿岛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1mg/100ml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