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间,江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大厦**室、南京市玄武区**路**号设立办公地点,组织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拓展公司业务为由,承诺高额返息,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被告人罗某某吸收30人参与集资,吸收资金人民币1158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945.92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吸收27人参与集资,吸收资金人民币1286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059.44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吸收12人参与集资,吸收资金人民币686.5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15.092万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