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单某某、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单某某、丁某某经预谋,由单某某使用购买的“云小号”手机号码在某电商注册、下单购买荣耀、小米等品牌手机。收到快递后,被告人单某某在丁某某住处,使用腻子粉、铁钉、废旧手机等物品将购得手机掉包并封装完好。随后,由被告人单某某利用该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申请退货,被告人丁某某将换得的新手机销赃获利。二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掉包手机18部,获得该平台退款人民币65282元。
另,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单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该平台购买苹果耳机,并以假耳机掉包后退款。共计掉包苹果耳机27部,获得该平台退款人民币33516元。
2021年3月6日,被告人单某某、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两被告人新近购得价值人民币8998元的手机2部准备实施诈骗犯罪,后因被抓而未能完成退货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