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南京市玄武区**路**巷**小区对面停车场临时宿舍,盗得受害人王某乙放在床铺床头左手枕头下面的手机,OPPOReno4SE5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58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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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南京市玄武区**路**巷**小区对面停车场临时宿舍,盗得受害人王某乙放在床铺床头左手枕头下面的手机,OPPOReno4SE5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58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