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经预谋、分工,由被告人陈某甲实施盗窃,被告人陈某乙驾车寻找目标及望风、接应。
2021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窜至南京市玄武区**商场一楼**服装店,窃得店内衣物8件,价值人民币1592元。
2021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窜至南京市江宁区**商场一楼**服装店,窃得店内衣物10件,价值人民币1900元。
2021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窜至东阳市**城一楼的**服装店,窃得店内衣物25件,价值人民币3048.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