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大厦**楼**室为办公场所,设立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为南京分公司负责人,为安徽某置业公司筹集资金为由,通过上街散发传单等宣传方式,以3个月至1年期限不等、2.5%的月收益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存款。截止案发,共吸收39名集资参与人人民币194.85万元,造成3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94.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