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起至2021年初,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上家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玉溪、利群等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309300元,后蒋某某伙同妻子李某某在其经营的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某烟酒店共同销售所购买的假烟。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各类假烟599.9条(货值人民币118380元),其余均已销售,最低销售金额人民币36万余元。
2020年5月起至2021年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南京(炫赫门)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184500元(最低销售金额人民币295200元),并在其经营的南京市玄武区后网巾某烟酒店销售所购买的假烟。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从罗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950元的价格购买假中华烟卖给他人。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南京(炫赫门)假烟288条(货值人民币46080元),该部分货款尚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