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3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小区附近的**烟酒店,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华为牌荣耀9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50元)。
2020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凯瑟琳广场,窃取广场上的小月季植株7株。同年6月3日7时许,朱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取小月季植株9株。上述16株小月季植株价值共计人民币187元。
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多次私自进入本市玄武区**路**号**酒吧后院,窃取空调外机、洗衣机、脱水机、梯子、小推车、水泵接头等物品(其中一把铝制梯子、一辆小推车、一个水泵接头和一台脱水机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