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仇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2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苑**幢**室家中,私自使用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用杨某某的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
被告人仇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2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仇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苑**幢**室家中,私自使用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用杨某某的微信转账人民币3500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