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3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北极西村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玄武区凯瑟琳广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在倒车时撞到后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附近等待,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1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