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玄武区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桑某某提起公诉。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桑某某与姚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三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本市玄武区珠江路*号*室以河南省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桑某某名下财产做担保,以投资**公司和潼关县**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沟**坑为名并以提前支付高额利息到期还本的方式,通过发传单、召开推介会及借款人口口相传等方式,向曹某某、戴某某、丁某某等四十余名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5.46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175.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