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0-2号附近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取被害人魏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槽内的华为Nova 7 5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38元)。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7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0-2号附近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取被害人魏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槽内的华为Nova 7 5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