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目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将自己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资金合计人民币66万余元,其中已查实的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约定收益0.3万元但未实际取得。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目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将自己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资金合计人民币66万余元,其中已查实的电信网络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约定收益0.3万元但未实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