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1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本市玄武区某家常炒菜饭馆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包中的人民币13300元现金,后将盗窃的现金藏匿于饭馆斜对面的电动车车棚内。
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1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在本市玄武区某家常炒菜饭馆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包中的人民币13300元现金,后将盗窃的现金藏匿于饭馆斜对面的电动车车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