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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人、一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单位提起公诉
2020-09-28 16:12: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南京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被告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京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经营期间,经被告人施某某、杨某(已判决)等人中间介绍,支付价税合计6%的开票费,由朱某某(已判决)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0826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04618.97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施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018元。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