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12月,被告人帕某某先后四次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68元。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12月,被告人帕某某先后四次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