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马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
2016年至今,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长**路经营江苏省扬州市**车业快捷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点。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利用控制的二手车或客户送来维修的车辆,三次故意伪造车辆交通事故,骗取中*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35547.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张某乙参与金额22367.1元。
2017年至今,被告人于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路经营**汽车服务中心,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处承租部分业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等人经预谋,利用控制的二手车或客户送来维修的车辆,三次故意伪造车辆交通事故,骗取*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28980元。其中,被告人于某某、徐某某参与金额21280元。
(二)诈骗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腾某某商议,由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张某丙的苏KP****雪佛兰轿车与腾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苏K8****马自达,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路发生碰撞伪造一起交通事故,骗取*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理赔款人民币75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