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设立南京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他人成立的集资团队,以投资禹州市**养殖有限公司项目的名义,在本市向45人非法集资313.1万元,造成损失267.425万元。其中非法集资款,被告人董某某分得55%,集资团队分得45%。
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设立南京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他人成立的集资团队,以投资禹州市**养殖有限公司项目的名义,在本市向45人非法集资313.1万元,造成损失267.425万元。其中非法集资款,被告人董某某分得55%,集资团队分得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