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王某、安某、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初,被告人邹某甲与邹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使用被害人头像合成裸照及敲诈勒索信件,通过邮政邮寄给各被害人,以此为由让各被害人每人支付人民币20万元至指定银行卡。9月7日凌晨,被告人邹某甲在江苏省南京市乘坐出租车,通过南京市玄武区、建邺区等地邮筒投递信件共计700余封。
2020年9月13日,位于重庆市的被害人徐某收到从江苏省南京市寄出的敲诈勒索信件后,往指定银行卡(被告人王某办理并出售的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900余封尚未寄出的信件。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安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和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以王某某的名义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售。
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安某某在查到出售的银行卡有资金汇入后,立即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将卡中的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徐某某汇入)占为己有。
2020年10月26日、28日、31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