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私自进入本市江北新区某美容美发店,窃取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同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私自撬门进入本市玄武区某爵士酒吧印度餐厅,窃取店内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及小米手机两部。
同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私自撬窗进入本市玄武区某生活馆,窃取店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