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大厦**室,窃取同事李某某的一张广州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36211004****),后通过ATM机取现、刷POS机、消费等方式窃得人民币9859.25元,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027.5元。
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大厦**室,窃取同事李某某的一张广州银行信用卡(卡号625836211004****),后通过ATM机取现、刷POS机、消费等方式窃得人民币9859.25元,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0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