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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法学研究】行、刑反向衔接疑难问题探究
2024-06-21 14:31: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不起诉案件也有增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既避免对被不起诉人遗漏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出现,更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在执法与司法环节的平衡。在实践中,行刑反向衔接往往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如衔接机制不完善、法律适用不明确、实践操作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刑反向衔接中的疑难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面临的疑难问题

  衔接机制不完善。当前,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这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信息沟通不及时,容易造成执行上的偏差和延误。

  法律适用不明确。行刑反向衔接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但部分法律条款之间存在模糊性和重叠性,导致在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确。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准确判断和处理相关案件,增加了行刑反向衔接的难度和风险。

  实践操作不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各地往往根据当地情况自行操作,导致实践操作不规范、不统一。这也导致各地产生大量同案不同判,同时也给罪犯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威胁。

  解决策略与建议

  完善衔接机制。建立统一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操作流程和信息沟通方式。同时,加强对衔接机制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运行。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意见时,可采取抄送相关主管部门的方式,确保信息畅通流转,避免办案部门和主管部门脱节的情况出现。此外,检察机关可定期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同时,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应予行政处罚但未作出处罚决定、办案人员不作为、监管执法不力等情形,要严格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严肃问责。通过上述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衔接的配合,提高司法效能。

  明确法律适用。法律是确保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畅通运行的前提,既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工作的合法性来源,也是展开具体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引,急需相关立法对实现两法衔接机制由空泛性向具体性、原则性向操作性、滞后性向前瞻性转变,形成框架结构严谨、内容分层次规范、具体衔接缜密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和解释,存在模糊性和重叠性的法律条款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和统一。

  规范实践操作。完善行刑反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统一信息录入标准,安排技术人员维护和运行,更新平台使用功能,设置案源信息、执法动态、司法动态、衔接动态等模块,在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中全面传递信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扫除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地域障碍,主动筛选各地类案判决结果,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机关同时联合相关机关制定统一的行刑反向衔接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实践操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定期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实践操作培训和指导,设定培训考核方案,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水平。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