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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移花接木,他向公司索要600万元欠款
2024-05-31 10:21: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办案组研究讨论案情

  今年1月30日,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提请南京市检察院依法抗诉,南京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再审二审判决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江苏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老李近日专程来到玄武区检察院,为承办检察官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帮公司甩掉了莫须有的巨额债务。

  公司经营受困 债主纷至沓来

  老李开办江苏某文化公司十余年,盈利状况良好,对外资金往来较为频繁。2016年,行业形势出现变化,老李的债权迟迟收不回,而借的外债又还不上,公司资金链出了问题,各路债主陆续找上门,数千万元的资金缺口让老李寝食难安。没多久,老李就被诊断为精神抑郁,只能在家静养,公司经营也陷入了停滞状态。

  为了让老李安心养病,儿子小李临时承担起了公司的经营事务。然而,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的小李并不了解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一心只想着先过了眼前的难关,于是对找上门的债主一一确认债权,只要手持合同、借据等证明材料,小李都当场签下还款承诺书并提供担保。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小李也都积极配合调解。

  三年后,老李逐渐康复。在梳理公司债权债务时,一份民事调解书让他吃惊不已。这份调解书的债权人是徐某,标的额高达600万元,而这个徐某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此前为老李聘用的秘书。老李仔细回忆,认为并不曾欠下徐某如此巨额的债务。那么,这600万元借款到底从何而来呢?

  公司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发现疑点

  经多方联系徐某未果,老李向玄武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立即调阅了法院卷宗。经初步审查,检察官发现案卷中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还款承诺书样样齐全,借款合同落款处江苏某文化公司的印章清晰完整,双方又是达成调解,案件似乎并无问题。

  “合同上的公章看起来是真实的,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来没有向员工融资,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一定有问题!”老李坚称。

  顺着老李提供的线索,检察官抓住资金流转这一核心事项,前往多家金融机构调取了关联交易明细,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发现此案疑点重重——原来,老李在经营公司期间,有时会以自己信任的员工作为名义出借人对外放款,这期间,他会把资金先转账给员工,再由员工转给借款人,而借款人还款时,资金也是按原路返回。就是这样看似寻常的资金流转,却被“有心”的徐某利用了。

  经查,老李曾经以徐某的名义向一家实业公司出借2000余万元,后来实业公司分次偿还,其中有一笔600万元就是经徐某的账户返还给老李的。徐某正是对这笔600万元还款流水移花接木,将其虚构为老李向他借款的凭证,进而提起诉讼。

  “从资金来源、流转和最终去向看,600万元能够形成交易闭环,可以证实这笔款项并非徐某的自有资金,性质上明显不属于老李公司的借款。”调查至此,检察官判断此案很可能是徐某一手炮制的虚假诉讼。

  深入探查真相 监督法院再审改判

  除借款资金流转存疑外,案件中还有一些关键问题无法合理解释,比如本案借款合同上的印章如何形成?徐某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为此,检察官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并通知徐某接受询问。

  “出借资金来自何处?借款合同为何只有公司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证据显示,本案600万元与另一笔2000万元借款相关联,如何解释?”徐某对检察官的这些问题均无法自圆其说。经过反复释明,徐某转变了应对“策略”,向检察官道出了他的抗辩理由。徐某称,老李曾让他向银行贷款480万元,他获取贷款后借给老李用于公司经营。老李生病后,他担心因老李无力偿还这笔债务自己会被追责,所以就提起诉讼来保障债权。然而,这一说辞和本案600万元借款显然对不上,而徐某对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始终避而不谈。

  这时,检察官从小李陈述的一处细节中发现了端倪。小李听公司其他员工说,徐某就600万元借款可能不止起诉过一次。根据这一信息,检察官查询了关联案件,扩大了调卷范围,不久便从两家异地法院找到与本案当事人、借款金额完全一致的另外两起案件,都是徐某起诉江苏某文化公司偿还600万元借款,而后又借故撤回起诉。

  “我们对徐某起诉的三起案件的证据进行了比对,发现徐某举证的600万元转账凭证系同一份证据,三份借款合同的主文内容、签约主体完全相同,但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地点完全不同,并且借款人处都是只盖章、不签字,这些显然不合常理。”检察官为拨开借款合同的迷雾,继续开展调查。

  “我负责保管公司公章,当时徐某是李总的秘书,大家都很信任他,他经常有机会接触公司印章甚至带出使用。”老李公司原财务人员告诉检察官。既然能够拿到印章,那么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的炮制就水到渠成。

  “我们对徐某抗辩所称的银行贷款进行了核实,发现贷款事实存在,但是和本案借款并无关联性,而且徐某对部分贷款已经另案起诉,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在调查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检察官对徐某伪造证据、捏造借款事实,单方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性质形成了内心确信。最终,经玄武区检察院提请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玄武区法院重审。玄武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上诉后,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今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已对该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立案侦查,目前正在办理中。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