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为制发检察建议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无理由推诿、拒绝和阻挠,更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毁灭证据。”
“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人,通过组织专项检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查找问题根源,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印发执行。《决议》共1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的职责、范围和适用情形,被建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制发检察建议的相关程序等内容。
今年5月,玄武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拟就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并提供了“决议”草案。
6月27日,南京市玄武区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检察机关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报告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草案)》的情况说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决议》。
《决议》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后,南京市首例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是基层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
《决议》规定,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同时要求区检察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发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好监督管理责任;被建议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间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