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规范化建设,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规范本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本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最高检于2010年12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二、着检察制服时,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要求规范配套穿着,不得与非检察制服混穿。
三、着便服时,男性工作人员,不得赤脚、穿拖鞋、敞胸露怀,不得外穿背心、短裤、奇装异服;女性工作人员,不得赤脚、穿拖鞋,不得佩戴大耳环、脚链等夸张饰品,不得穿吊带裙、超短裙、露脐露背低胸装等过于单薄、透明、短小、紧身的衣服。
四、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要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男性工作人员勤修面剃须,不得留长发、蓄胡须、染彩发;女性工作人员发型、发色适宜,不得浓妆艳抹、留长指甲、涂染彩色指甲油、染彩色头发等。
五、本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着装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政治部 纪检监察部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