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马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撞到同向前行的行人周某,致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骑行在其后方的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制动系存在安全隐患。被害人周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经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本案的电动三轮车虽然达到了机动车的技术标准,从技术上被认定为机动车,但国家法律法规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较为严格的强制性规定。道路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挂牌登记、购买交强险、驾驶人申领驾驶证、按规定的道路行驶。而在实践中,对电动三轮车并没有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应同时具备技术标准和行政管理两方面属性,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仅仅依照鉴定意见不能认定涉案的超标电动车属于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笔者认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在理论界是属于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的不同观点,具体到实践中,在驾驶超标电动车致人重伤案件中,行为往往同时符合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在道路交通领域受到重伤害,与在其他非道路交通领域受到重伤害也应受到保护。马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为超标电动车不构成“法律上的机动车”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