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玄武区院在办理某工程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中,创新办案方式,首次联合玄武生态环境局与企业共同签订诉前损害赔偿协议并监督履行,不仅实现了公益保护目的,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2021年7月,该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工程公司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未依法规范处置,与渣土共同排入玄武一小区花坛外扩区域。经鉴定机构对该外扩区域土壤和中部原土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扩区域土壤受到石油烃类污染。该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经审查,鉴于该案环境污染情节轻微、损害较小,如果提起诉讼所耗费的司法成本过大,我院经与玄武生态环境局协调磋商,探索通过诉前督促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维护环境公益。
后经磋商,该院与玄武生态环境局、污染企业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了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污染企业对涉案受污染的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置,并赔偿人民币25000元直接用于生态环境公益广告宣传。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