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蔡霁珺、夏静、刘晶、陆义宝、徐旭、蓝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告知本案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案管部门。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红园164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邮编:210018。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