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已判决)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故意用蔡某某名下苏GR****车与苏G0****车伪造一起保险事故,骗得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大厦)理赔款人民币17370元。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故意用蔡某某名下苏G3****车与苏G5****车伪造一起保险事故,骗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3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