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酒后至本市玄武区某广场的某酒吧消费。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因对酒吧未能允许两人上台唱歌等要求产生不满,进而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垃圾桶砸击被害人邓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拳击被害人陈某某,致使被害人邓某某、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